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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 升级版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9-07-01 08:08:13地方政策人已围观
简介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聚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地区。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办[2018]50号)和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从惠山区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的有效期内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20万、50万元的研发补助;独角兽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奖补。
第二条 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
瞄准建立自主可控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目标,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区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单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我区企事业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且获得扶持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企业研发投入与上年度相比新增5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新增研发投入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引进区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左右,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1%,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我区产业发展战略方向,布局建设和完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已建成投运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拨付科研资助专项经费,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著名科学家团队在惠山创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鼓励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层次合作,建设一批离岸转移中心,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营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参照执行省、市政策,优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简化申报和过程管理,扩大研发机构自主权,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
第六条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在惠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且在本区注册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符合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的,给予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七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
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业载体提质增效
支持多元化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社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科技部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由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对参与知识产权贯标并首次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对当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10万元资助;对当年新增专利授权达10~19件(其中至少有1件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万元资助;对当年新增专利授权达2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4万元资助。
第十条 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发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带动作用,扩大“苏科贷”、“锡科贷”、“人才贷”等科技、人才信贷业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发挥区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带动作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发挥区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重点突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量子感知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进行500万元以内的股权投资,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加强对早期的“瞪羚”和“准独角兽”企业进行认定和备案,对有望成为“瞪羚”和“准独角兽”的企业按“一事一议”、最高投资4000万元、股权比例不超过40%的方式加强投资,并对开展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抓住国家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契机,鼓励和助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第十一条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对地方资金配套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按比例予以支持。建立完善区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育、研发投入等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广泛宣传促进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创新改革经验和先进事迹,让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激发惠山创新活力。
本政策措施按要求上报无锡市委、市政府备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政策按照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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